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持或者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起与其职责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与其宗旨和主要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众有权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情况、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等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