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有效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监察委员会;(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七)外交部;(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