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六条有效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一)一百厘米;(二)八十厘米;(三)六十厘米。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