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