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四条有效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