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但是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产权人明确表示自行管理的除外。竣工资料和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接收。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