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管理局应当创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支持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以及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具体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认可名册的建筑业专业机构和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注册纪录册的专业人士,经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对应内地资质在前海合作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服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管理局可以借鉴香港工程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