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

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