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十四条有效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