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