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和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大理市。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