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