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业机械等。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