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