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排放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配套设置于同一地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就近验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通过记分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