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右江流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由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右江流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流域内畜禽养殖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