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