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