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