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卡山自然保护区内有关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集中统一行使,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