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人选;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