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结果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