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代表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