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