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培训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并可以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职业院校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职业院校及其教师、学生可以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