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