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并通过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等服务,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绩效评价、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鼓励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联合建设行业性、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