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鼓励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合作,依法设立产业学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体。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