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临时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损坏绿化相关设施的,责令限期赔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