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日常运行、保险等相关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梯所有权人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电梯所有权人的分账户列支由其承担的电梯改造、修理、更新以及加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机房环境温度控制设备等费用;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和保险等支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