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