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