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守法示范户。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