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事项。村级财务收支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明细账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