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