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