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