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实施房屋征收应当依照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