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