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