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