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