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及时核查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