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