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自治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公安、林业、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