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向经批准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开具的证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对收购情况如实登记。不得收购无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