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户,鼓励因地制宜养殖各类家畜家禽,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草山、草场建设,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和饲料、畜禽产品的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加强动物检疫和畜禽产品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