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水利化程度,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固定耕地,培肥地力,推广良种,提高农田单位面积产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增加农民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