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拉祜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