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葡萄干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材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定期对葡萄干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