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研究和展示;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整理;
(三)濒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
(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展示;
(六)特色民俗活动、民族文化事业的开展和宣传;
(七)民族旅游、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表彰和奖励;
(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提出申请,由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